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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审核标准最新动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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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失联,旗下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中基协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基金产品备案的审核再次提高了标准。我们汇总了近日中基协反馈的补正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必须托管。

中基协补正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根据积募了解到的情况,如果存在已备案的契约型基金没有托管的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重大事项变更时,经AMBERS系统提示必须进行托管才可以进行变更。

二、托管机构须对基金投资情况发表意见并签章确认。

中基协补正意见:根据审慎管理原则,请托管机构对本基金投资范围、产品结构、收益分配、底层投资协议(如有)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基金拟投资进度安排、基金拟投资进度安排、工商确权安排等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托管机构签章确认。

根据积募了解到的情况,如果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涉及到失联基金的7家托管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以及招商银行),或者是产品结构涉及到单一投资标的、名股实债等,协会还有可能会要求托管机构针对所托管的基金出具意见函。

三、如存在同类型管理人关联方,需由其备案首只基金后方可再提交新的登记申请。

中基协补正意见: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存在从事私募业务且已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建议相关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完成基金备案且定期完成相关信息更新、信息披露备份后再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经过律师与中基协沟通的结果,确定了如果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存在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该关联方备案首支私募基金后,申请机构的管理人登记申请方能通过。事实上,这与中基协过去的审核标准相吻合,即严格约束同一实际控制人同时设立多家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跑路,失联的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2家为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另外2家分别为证券类和其他类基金管理人。这一事件无疑给中基协登记备案*策趋严又添了一把火,不仅仅要彻底核查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更要杜绝防范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却不实际展业。根据中基协的官方统计数据,现登记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家机构目前没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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