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纳省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已脱贫不享受*策人员除外)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我市企业,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元的吸纳贫困人口跨省务工奖励。吸纳的省外贫困人员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任一险种并实际缴费的可放宽至稳定就业满1个月。
二、奖励标准计算方式(一)企业吸纳贫困人口跨省务工奖励人均标准=(闽财社指〔〕56号下达本级资金总额-确定发放的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泉就业相关奖补资金总额)÷确定发放的企业吸纳省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
(二)企业吸纳贫困人口跨省务工奖励资金额=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泉就业相关奖补资金总额+吸纳省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吸纳贫困人口跨省务工奖励人均标准
三、申请材料(一)石狮市吸纳省外贫困劳动力奖励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企业吸纳省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为贫困劳动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其中一项年任一月份缴费凭证(员工在该企业无参保记录的,提供年度连续三个月银行工资发放记录或其他企业薪酬证明材料加上企业承诺书);
(五)如吸纳的贫困劳动力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员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四、申请程序(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年11月19日(周四)前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企业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初步确认企业符合吸纳贫困人口跨省务工奖励人数,并提交市人社局审核;
(三)市人社局审核后,确认企业符合吸纳贫困人口跨省务
工奖励人数和奖励金额,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吸纳人数、补贴金额等信息;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流程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五、其他事项(一)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企业除本企业自用员工外,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员不列入该企业吸纳奖励人数。
(二)企业吸纳贫困四、申请程序劳动力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员,列入实际用工企业吸纳奖励人数。
(三)具体发放标准依据企业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数确定。
联系人:许章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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