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发布全省设区市首部提升全民安全素质的政府规章
年12月29日,济宁市政府令第67号公布了《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全省设区的市第一部关于提升全民安全素质的政府规章,这是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的生动实践,也是全面推进济宁市“素质固安”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济宁市在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近年来,济宁市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教育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年1月22日上午,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玄志祥向记者介绍了该《办法》的立法背景。当前安全生产事故和意外事故如一氧化碳中毒、溺水、居民用电用气引发火灾等事故依然易发多发,据统计事故发生的原因90%以上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的安全素养不能满足生产生活安全的需要,甚至影响到家庭幸福、社会稳定,重特大事故还会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提高各类人群安全素质迫在眉睫。经查阅现有法律法规,上位法和兄弟省市均没有专门的关于安全素质提升的可操作性规定。将安全素质教育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急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制度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问题,这也是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防范各类意外事件的治本之策。”玄志祥说到。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在总结近年来济宁市开展‘素质固安’工作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年7月底形成初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据济宁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朱勇志介绍,年12月5日,在济南召开了由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草案的制度设计作了更深入的研究论证,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该《办法》。该《办法》将于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30条,其中规定了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教育的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和全民公共安全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以及各项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下一步,济宁市应急局将把《办法》的宣传作为年全局工作的重点之一,与“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结合起来,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确保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宣贯到位。要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明确对本单位职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次安全素质教育,同时还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素质教育活动。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责任制,持续开展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强化督导考核。通过检查、考核、督导、通报等方式来推动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全民素质教育工作工作深入开展,对在安全素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通报表扬。使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全民素质教育工作落地生根。
《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年1月22日上午济宁市举行新闻发布会,济宁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勇对年12月29日印发的《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城市停车设施是典型的民生工程之一,它与老百姓的生活、城市发展、与建设生态文明均密切相关。”据李勇介绍,本次出台的《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共25条,主要从公共停车设施的范围释义、管理体系、经营行为、设置规范、路内停车管理及有关鼓励政策、违规处罚等内容进行约定。该《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济宁城区汽车保有量呈爆发式增长,导致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日益凸显。虽然市政府近三年累计新增泊位余个,但市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仍然严重。为有效解决停车资源多头管理、公共停车管理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济宁市政府将《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列入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济宁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朱勇志告诉记者,年6月至9月,济宁市城市管理局、济宁市住建局着手起草《办法(草案)》。12月初,济宁市司法局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专家论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提请济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本办法。
在《办法》起草修改过程中,济宁市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结合当前先进地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的经验,在充分调研济宁市停车现状的基础上,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明确了各级管理责任。该《办法》确定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确定本级的管理部门;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范围。该《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规划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办法》第十条对临时停车场设置,缓解交通压力行为进行鼓励,第十一条专门明确了老旧小区附近道路可灵活划定路内停车泊位,有效缓解停车位供给不足的问题。第十七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公众错时开放。《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设置标准提出了要求。其中第八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标准,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分别对公共停车场的集约化建设、智慧化改造提升既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下一步济宁市将切实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济宁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日前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了是政府工作报告,目前济宁市存量的公共停车资源有限,通过出台《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以规范化的管理,促进停车场建设工作,按照《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里明确的建设集约型、智慧型停车场的要求及对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鼓励,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文件,全面强化停车场建设工作,以盘活存量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增量,稳步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城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全面迈上新的台阶。
《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
城建档案是城乡建设管理的历史记录,是宝贵信息资源。日前,济宁市发布《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对城建档案形成、整理、归档、报送、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济宁市建设单位产生大量建设工程档案,但是多年来在城乡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重工程建设轻档案管理的误区,一些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收集、管理和报送档案,给工程的后续管理和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济宁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勇表示,在《办法》起草修改过程中,济宁市住建局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并结合当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新政策、新要求、新经验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该《办法》明确了城建档案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一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其与城乡建设需要相适应。另一方面,市、县(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规定了各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济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兖州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该《办法》,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编制、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应当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测量等单位应当按照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后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汇总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各类建设工程(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必须于联合验收前,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于联合验收时未形成的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下一步,按照全市建设工程执法大检查工作部署,济宁市将集中开展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公共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不报送不移交等突出问题,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公共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齐全完整,为重要建设工程维护维修和安全运行奠定有利条件。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赵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