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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居民楼顶未经同意安装信号增强器是否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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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近日,山东济宁市兖州区锦绣城小区的居民反映,称他们小区的一幢楼的楼顶,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装上了兖州铁塔公司的信号增强器,涉嫌侵犯业主知情权,对此,业主反映强烈。

据锦绣城小区7号楼的业主介绍,他们是年入住,当时没有这些设备,买房的时候开发商也没有介绍过配套设施包含信号设备。7号楼楼顶天台的信号增强器,是在年九月份左右,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分批安装的。一开始没发现,也不知道是干什么的,到现在已经发展成规模了。

至今7号楼64户业主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告知。对此,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过,物业公司的人说,只要业主签够33户,就对楼顶该设备断电。

业主对此事,已经签名40多户,但一直没有停止对该设备供电。

年1月12日,记者就此事,先是与兖州铁塔公司的张经理取得联系,在电话中,记者将上述业主反映的问题给张经理进行反映,张经理说,这个事要与综合办公室的人员联系,由他们来解答。

当记者致电到综合办公室后,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这个信号增强器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安装无需告诉业主。后来,记者又问既然是配套设施,信号增强器是业主入住之前安装的还是入住之后安装的,工作人员说对此不知情,最后,又让记者联系兖州办事处和张经理进行答复。

显然,两方来回推脱。

据了解,涉及到房屋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楼顶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该部分共同享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根据该规定,电信经营者是可以在小区楼顶建设通讯设施,但需要向业主履行通知义务和支付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据了解,该小区目前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的过程中是否尽到应有义务?铁塔公司能够在楼顶作业,如果物业不提供便利,不同意接电,铁塔公司的设备也无法运转。然而,物业方面表示不知情的解释,业主是不认可的。该行为的实施是否影响居民健康,是否侵害业主权益?对于此事如何处理,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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